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

交友被騙案件頻發(fā) “灰色信息”出現(xiàn)“病毒式傳播”

微信只能“微微信”?

發(fā)布日期:2014-05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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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基于智能手機的微信應用平臺正在迅猛發(fā)展,目前用戶已達數(shù)億。記者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在為用戶提供更大社交便利的同時,微信也存在一些被利用實施犯罪、傳播不良信息等安全隱患。
利用微信實施犯罪時有發(fā)生
“微信”等社交平臺具有一個顯著的共同特征,即可以通過“搖一搖”“漂流瓶”等方式,迅速找到陌生人并與其交流。此類社交工具在為陌生人提供方便快捷交流平臺的同時,也給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。
  例如,2012年11月,哈爾濱警方證實,一個月前失蹤的哈爾濱年輕女子系被微信網(wǎng)友殺害,尸體被肢解后拋擲荒郊野外。遇害當天該女子與微信網(wǎng)友是第一次見面,之前兩人僅通過微信“搖一搖”后結識聊天。再如,2012年7月,上海的游女士通過微信認識網(wǎng)友“柒郎”并交往,被后者以做生意、炒股票等不同名義先后騙走了近6萬元。
  警方人士介紹說,微信犯罪中的受害人大多是二三十歲的年輕人,不少人涉世不深、輕信盲從,一些人片面追求“一夜情”“性開放”。在一些利用微信實施犯罪的案例中,被害人既有喜愛上網(wǎng)的中青年女性,生活寂寞或者涉世未深,在與對方的交往中被騙取好感和信任,進而遭受侵害;也有部分男性利用微信想找艷遇或“一夜情”而遭到詐騙或搶劫。綜合來看,犯罪嫌疑人大多是與被害人完全無交集的陌生人。
  公安機關同時表示,與用戶總數(shù)相比,利用微信實施犯罪的發(fā)生比率并不高。防范此類案件主要靠當事人自身謹慎、潔身自好,有一定社會經(jīng)驗的人不會輕易與陌生人過度接觸。“作為一種社交工具,微信本身沒有好壞之分。即使沒有這種交流方式,犯罪分子也會利用其他方式實施犯罪。”
少數(shù)“灰色信息”廣為流傳
  與陌生人社交相比,微信的主要功能還是在熟人間傳遞信息。記者體驗發(fā)現(xiàn),微信傳播的主要內容是較為私人化的個人照片、生活信息等,其中也混雜了一些不實、不良、不法的“灰色信息”。
  第一,虛假欺詐類信息。今年2月,一條信息在微信中轉發(fā)量極大:“幫忙轉一下,一名北京三中的學生,叫謝露,13歲,消 失 幾 天 了 ,她 爸 爸 的 號 碼 是13207866970,愛心接力,我的好友們都幫她忙轉下,必有好報。”記者撥打該號碼,發(fā)現(xiàn)它并不存在;媒體、警方隨后也證實了消息的虛假性。大約一周后,微信上才開始傳播“辟謠信息”:“關于北京三中孩子謝露失蹤的信息是詐騙信息,電話都是同一個,只要打了就是聲控電話,扣除好多錢。”
  第二,混淆視聽類信息。例如:“今天下午六點開始,高清探頭全部啟動,副駕駛室不系安全帶也要處罰,開車時打電話罰款50元,闖黃閃罰200……請相互轉告親友以免被罰!”交警部門辟謠后不久,類似信息又重新出現(xiàn),警方不得不反復澄清。
  第三,迷信類信息。一些信息甚至帶有“看見此信息不轉,母親會有災禍”等詛咒言辭。不少微信用戶對此頗有微詞。
  專家認為,一些“灰色信息”之所以能夠在微信上迅速傳播,是因為微信的“可信”度高、隱秘性強、裂變性大,最終導致出現(xiàn)“病毒式傳播”。復旦大學傳播學學者朱春陽說,由于微信好友大都是熟人,微信傳播的信息更具有說服力、可信度。例如,一個人看到很多朋友不約而同地發(fā)布同一條信息,就會越發(fā)相信,繼續(xù)轉發(fā)出去。
(據(jù)新華社上海4月21日電)

(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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