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

離婚協(xié)議贈與財產離婚后可以反悔撤銷嗎?

發(fā)布日期:2012-09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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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劉女士來電咨詢:自己和丈夫自愿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(xù),并在離婚協(xié)議書上寫明:雙方一致同意離婚,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處房產歸女兒所有。該協(xié)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有效,并發(fā)放了離婚證。離婚后男方反悔,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其理由為,離婚協(xié)議中的“房產歸女兒所有”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,而根據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”,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,財產權利沒有發(fā)生轉移,男方可以撤銷贈與。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?
     市司法局“12348”法律服務熱線答復:離婚協(xié)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,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。鑒于離婚協(xié)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,這種發(fā)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、有目的的贈與,并不違反法律的規(guī)定,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,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。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(xié)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,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,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。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,登記離婚后,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(xù),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(xié)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。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,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;二是違反了當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;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,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。
     所以,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,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(xié)議,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(xié)議存在欺詐、脅迫情形的,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。

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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