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

敢為涉案者說情?我向組織報告!

發(fā)布日期:2012-03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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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(通訊員 何堃)今后,如有人為涉案者向檢察人員說情,提出不符合辦案規(guī)定的其他要求等情況時,檢察人員要依照規(guī)定向組織報告。近日,市檢察院就建立執(zhí)法辦案說情報告制度出臺暫行規(guī)定。“說情報告”制度是指檢察人員在執(zhí)法辦案活動中,或因在檢察機關工作的便利,遇到他人非經正當途徑,請托、賄賂檢察人員以打探案情,圖謀為涉案人員開脫、減輕、加重責任,或者提出不符合辦案規(guī)定的其他要求等情況時,應當依照規(guī)定向組織報告的制度。
暫行規(guī)定共14條。明確規(guī)定,檢察人員遇有他人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他代理人、律師、親友;向參與辦案人員打探案件事實、證據的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;向檢察人員打探辦案人員的組成及其家庭情況、舉報人、舉報內容、證人的姓名及情況、擬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等;向參與辦案人員打探案件辦理、查辦情況,掌握證據情況等;向辦案人員打探其他尚未公開的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等九項情形時,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組織書面報告。書面材料經檢察長、報告人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,由報告人將書面材料報送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備案。所屬檢察人員違反該規(guī)定的,將視情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本人做出書面檢查、停職檢查處理或調離工作崗位;對違反本規(guī)定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的,按照《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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