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

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關于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》簽署

發(fā)布日期:2017-12-15

信息來源:新華社

  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關于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》14日在京簽署,將于2018年2月1日起生效。公安部部長趙克志、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共同見證簽署儀式。
  2001年,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警方正式實施相互通報機制安排,相互通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居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,以及非正常死亡情況。16年來,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警方按照“一國兩制”方針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基本法》及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本著相互尊重、相互支持、互不干預執(zhí)法的精神,相互通報機制落實順暢,對于維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居民合法權益、有力打擊跨境犯罪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
  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,內地有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相關部門經多輪磋商,就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相互通報機制安排達成共識,一致同意在“一國兩制”方針指導下,按照“堅持依法辦事,堅持保障人權,堅持求同存異,堅持雙向互惠,堅持相互支持”的原則,進一步就通報的時限、內容、范圍、渠道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,達成了新的相互通報機制安排。新安排將更有利于保障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居民的合法權益、更有利于打擊跨境犯罪、更有利于維護內地和香港社會繁榮穩(wěn)定。
  簽署儀式由公安部副部長侍俊主持。公安部黨委委員、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,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共同簽署通報機制安排文本。
編輯:吳曉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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